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10 號《中華民族人民群眾中華共和國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好法制定一個法子》逐漸200四年6月4日國務院文件第53次常務會議通知在,現予展示,自200四年10月1日起出臺。總 理 溫家寶 二○○三年四月三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與海外華僑、歸僑有長時扶養關心的直系親屬審請申報僑眷信息的,要給出由公正部門提起訴訟的扶養認定書。第三條 華僑、歸僑去世后或者華僑身份改變后,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
依照法律規定行政與僑民、歸僑基本兒女更改愛情婚姻問題,亦或是與僑民、歸僑更改扶養問題的,其原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核實的僑眷身份地位沒有。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區級以下國民政府企業機構負責任僑務事業上的企業機構應當按照企業協調機制有關的部抓好保證歸僑、僑眷有效的的權利的事業上,并企業開展業務本行政處區內歸僑、僑眷的權利保證的法律規則、條例運行現象的監督診斷、診斷。市級上面的國民縣政府密切相關行業須得在各有的管理職責范圍之內內提前做好歸僑、僑眷是否合理合法呢合法權利的防護工做。第五條 華僑要求回國定居的,按照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的規定核發回國定居證明。
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回國定居的華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
第七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以及地方歸國華僑聯合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應由按照法定程序申請辦理籌建某個的社會化小組,采取滿足歸僑、僑眷想要的被法律認可的的社會化運動。歸僑、僑眷社會上集體的合理權利還有根據流程實行的合理主題活動,受法律規則保證;其依照法律規定存在的自己財產,其他集體還有自己不容許非法占有、受到損害。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核撥給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的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的地方大家鎮政府予以對安裝 歸僑的果場、林場等品牌享受政策扶持。第九條 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企業依法享有使用權,其擁有的生產資料、經營的作物、生產的產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國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的土地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條 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所在的地方設置的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衛生規劃,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和歸僑、僑眷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的歸僑、僑眷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平臺市民市人民政府對活的另有很難的歸僑、僑眷,還應賦予救濟款,并對其工作、自主創業賦予稅收優惠政策;依規切實保障沒有勞動力學習能力又無經濟實惠來原的歸僑、僑眷的主要活的。第十二條 歸僑、僑眷依法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歸僑、僑眷在國內興辦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境內外親朋慈善捐贈的防汛物資采用在中國公益項目視野的,依法行政減征并且免增出口關稅和國外重要環節的增值率稅。歸僑、僑眷還有境外支付好友在臨省注資的機構愛心捐贈的牲畜中用慈善公益上的的,依法依規擁有偶然所得稅團購優惠。歸僑、僑眷在外友人向境內捐助財物的,區級超過中國政府部門主管僑務事情的貸款機構能能幫忙續辦關于進關要辦,為捐助人頒布捐助項目展示益處,并予以對捐助財物的利用與處理做好督促。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在國內私有房屋的所有權。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 租賃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須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
第十六條 依法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被拆遷的,補償安置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華僑子女回國就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國家舉辦的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給予照顧。
第十八條 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延遲支付、強行借貸或者非法凍結、沒收。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需要赴境外處分財產或者接受遺產、遺贈、贈與的,有關部門和我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可以根據歸僑、僑眷的請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開拆、隱匿、毀棄或者盜竊歸僑、僑眷的郵件。歸僑、僑眷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辦理手續。
歸僑、僑眷因國外的直系家屬病危、傷亡一些整理國外的資物等比較特殊狀態緊缺入鏡的,關以政府部門經理政府部門應當跟據公司當事人給出的更有效聲明書原則續辦。第二十二條 歸僑、僑眷按照國家有關探親規定享受出境探親待遇。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準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退休(離休)待遇不變。其養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或者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其所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
歸僑、僑眷提前退休(離休)后入鏡長居又回到國內看醫生的,如果根據各地關于 規定享用相對應的的醫療保健的權利。不契合歐洲國家規范退體前提的歸僑、僑眷企業職員獲準出境游移居的,采用歐洲國家內關規范辦理辦理手續跳槽、解雇、撤消勞動者影響辦理手續,采用歐洲國家內關規范享受到一個性離開費及關聯的權利,都列席基礎性頤養天年生活穩定、基礎性醫藥穩定的,由社會生活穩定經辦組織采用歐洲國家內關規范一個性結清應歸屬權其自己的的手續費,并撤消其基礎性頤養天年生活穩定、基礎性醫藥穩定影響。歸僑、僑眷獲準出關落戶,出關前依法行政參加者前款中明文規定之內的某個社會性生活商業保險服務的,確定我國有關中明文規定感受響應的社會性生活商業保險服務薪資福利。第二十四條 歸僑、僑眷在獲得前往國家(地區)的入境簽證前,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學校不得因其申請出境而對其免職、辭退、解除勞動關系、停發工資或者責令退學,并且不得收取保證金、抵押金。
歸僑、僑眷決定國關于探親設定獲準入鏡探親的,在獲準的休假內,其工作任務、短租的公房要留存。第二十五條 歸僑、僑眷出境探親或者定居的,按照規定可以兌換外匯;出境定居的,其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二十六條 我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保護歸僑、僑眷在境外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在境外支付有給養老保險金、撫恤金等可申領的,目前我國駐對外直接投資的外交政策(領事)學校可結合其懇求出示必要條件的積極配合。第二十七條 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經辦僑務專項經費的機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截留、私分僑務專項經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僑務專項經費,由其主管部門責令追回。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