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為僑服務,進一步方便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今后辦理此類公證,并考慮到與國際慣例的銜接,近日我司商外交部領事司,就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同樣有效做出政策規定。現將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有效的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復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有效的函
領八函(2001) 89號內發(2001) 310號函悉。隨著《維也納領事真接關系條約》、國家地區與有一些國家地區雙面穎事協議有關于技巧的準則及亞太基本準則,國外在華使、領館為其一國用戶提供的公正書,或經國外駐華使、領館實名認證的其一國領班匯率操縱國所授予的公文,如不觸犯國內法規、相關政策和技巧,能夠 真接在國內用到。國外駐華使領館為華人朋友、海外華僑岀具的公正也適宜此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