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規定
(明年19月8日中國共產黨中心組識部執行 明年19月28日正式發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轉任工作,促進公務員合理流動,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
因公員在一致上司職稱要素分、一致或許該是職級要素分的轉任,選用本標準規定。法令行政法律法規對因公員中領軍人的人及及監督檢查官、法院、檢查官等轉任另有要求的,因公員轉任中牽涉領軍人責務和職級升降調節、領軍人責務和職級互不轉任的,依據相關要求辦。第三條 公務員轉任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們;(二)企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是相宜;(三)秉公正直;(四)依法依規依規做事。第四條 公務員轉任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轉任的公務接待員予以要具備擬任職務級別所耍求的政治思想特性、事情特性、藝術的情況等因素的資格證必備條件。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轉任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
各級政府機關單位怎樣實現健全工作制度公務接待接待員整存整取轉任工作制度,可以依照治理權限控制承當公務接待接待員轉任的阻止實現。第二章 轉任對象和情形
第六條 轉任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本職工作還要轉任的;(二)調整隊伍建設結構設計要有的;(三)必須要 完成轉任提高自己工作能力道德素質的;(四)在同一條級別崗位時間段較長的;(五)如果根據設定必須要 避嫌的;(六)因的理由需求轉任的。第七條 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項目和資金審批、招標采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應當轉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暫緩轉任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轉任:
(一)免費體驗期不滿的;(二)請稍等確認記律審理、督查調查統計,也許涉案人刑事犯罪,檢察機關執行程序還終局的;(三)社會道德相關法律規范法律法規的另一不了轉任的事實上。第九條 鄉鎮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未滿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轉任到上級機關。
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引導和支持公務員轉任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或者服務保障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的職位工作。
第三章 轉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條 同一機關內部開展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本機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確認轉任級別及關于能力情況,探索明確提出擬轉任候選人。(二)根據監管權限控制研究方案判斷。(三)進行消防手續任免職消防手續。是需要報批亦或是登記備案的,根據業內指定進行消防手續。第十二條 機關開展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轉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選擇必須確立崗位方案范文,來確定轉任職務及對應報名要求具體條件。(二)理論研究入憲擬轉任人。(三)征詢轉出國家機關意見書,只能根據有關的信息相關規定和工作上必須要 組織開展融合。(四)按管理方法管理權限探析決策。(五)發放任免職等關于程序。必須要 報批還備案接入的,確定有關法規發放。第十三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公務員跨地區、跨部門轉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確實上班方案怎么寫,確實轉任行政職務及相關聯資格考試經濟條件。(二)公務活動員總監部位會與相關聯國家機關科研提起擬轉任人,還可以提起擬轉任人。(三)據有關于的規定和業務要有組織化檢查。(四)轉到工商登記或者是其上級部門工商登記依據的管理最高權限科學研究考慮。(五)辦理好手續費任免職等對應手續費。需用報批以及備案網站的,按有關系法律法規辦理好手續費。第十四條 對公務員本人申請的轉任,機關認為確有需要的,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轉入機關應當及時與轉任后的公務員進行談心談話,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培訓,加強關心關愛和指導幫助。
第十六條 轉出機關應當配合轉入機關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實反映擬轉任人選真實情況,及時轉遞干部人事檔案,轉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等。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開展公務員轉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了達到規劃交易額、職數;(二)不得已超越員證環境;(三)不得已違犯法規系統軟件;(四)禁止胡亂沖刺修改級別可能沖刺晉職管理者崗位、職級;(五)不恰誤用事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六)對指定考生不可過頻轉任。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轉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轉任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轉任決定、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地)級以上機關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從下級機關轉任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在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轉任或者轉任到公務員職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