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
(二零零九年1月9日中國共產黨中間聚集部部務會工作會討論特批 二零零九年1月24日中國共產黨中間聚集部、人才環境資源環境資源時代保證部頒布公告 今年 111月8日中國共產黨中間聚集部部務會工作會審訂 今年 111月28日中國共產黨中間聚集部頒布公告)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和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
法律規標準法規標準對公務活動員中引領班子以其監督官、大法官、檢查官等辭去公職另有法律法規的,依據關以法律法規發放。第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職工;(二)重視本人意向表和嚴治核驗備案相根據;(三)保護法定還是流動性和開展辭職后員工操作相構建;(四)依法處事依規處事。第四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審核、審批、從業限制期限內從業情況的了解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辭去公職情形和程序
第五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辭去公職:
(一)不滿發達國家規范的很低精準服務時間的;(二)在觸及歐洲政府秘訣等特別的職級擔任還有離開了綜上所述職級未滿歐洲政府規定標準的脫密年限的;(三)暫未使用審計師,或是很重要公務活動暫未處置立即且須由小編隨時處置的;(四)在認同紀律作風資格審查、監督檢查抽樣調查,又或者設嫌疑犯罪案件,法官執行程序并沒有終極的;(五)法律專業、財政府法制規規則的其它不許辭去公職的行政行為。第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卡人向任免國家機關提起書面形式報考,填上《公務接待員辭去公職報考表》。扮演縣處級副職這的干部職別或三級調研方案員及能比層次分這的職級的,理應全部都行業報告小編相關的要點。(二)組織機構人資部分乃至每一位員工核實,重大核實因公員會不都具有應當辭去公職還是辭去公職后的資格證標準況,并征得其所在地標準和紀檢督察國家機關、保密工作等部分乃至每一位員工的意見書。同一時間,通知其嚴格執行恪守資格證標準標準,告之無證資格證須擔責的法律規定主責。(三)任免機構審查,給出接受或是不接受辭去公職的批復文件。接受辭去公職的,可以一起避免其所任引領行政職務、職級。進來,對要有實現經濟增長承擔財務會計局的,可以預先確定相關的法律規定實現財務會計局。(四)任免企事業公司將批示送國家事業公司現在公司和申報辭去公職的國家事業公司。(五)統一辭去公職的,申請辦理國家公務交接手續費。(六)將同一辭去公職的批示和《國家國家公務活動員辭去公職學生申請書》等轉存其他人人事崗位檔案存放,同時將批示送同級國家國家公務活動員副經理崗位備案申請。第八條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予以審批。
第九條經批準辭去公職的公務員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不予辦因公交接的手續的,撤回認同辭去公職的直接決定,提供解聘記過。第十條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等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企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標準申請注冊辭去公職國家事業單位結算的違約金金刑點不容許超保證合同工做時間尚無明確要素所應分攤的陪訓材料費,極限刑點不容許超企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出示的專向陪訓材料費。第三章 管理與紀律
第十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原所在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將其人事檔案轉遞至相應的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具體按照人事檔案工作有關規定辦理。
持卡人還是應該協助轉遞病員是資料,未予協助的,其影響由持卡人負責。第十五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后重新就業的,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六條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用,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用,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前款所稱原任崗位工資,叫做國家事業單位人員辭去公職前四年內考證掛靠過的官員崗位工資;原任務作業,叫做國家事業單位人員辭去公職前四年內考證掛靠過的任務作業。第十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在從業限制期限內,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機關報告從業情況。原所在機關應當同時對其從業情況進行了解和核實,對是否違反從業限制規定作出認定。
省市級上擁有的行業系統化、財政許證、財政定罪、司法行政機關等職責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緊密聯系現實的組建公務活動接待員辭去公職后就業手段限制明細單,并報同級公務活動接待員經理部位備案表。第十八條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行為的,原所在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其原所在機關責令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用關系或者終止違規經營活動;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在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中,對有不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審批以及從業限制管理等情形的,予以責令糾正;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有附件:1.因公員辭去公職審請表 2.就答應×××辭去公職的批準 3.關羽不統一×××辭去公職的批復文件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