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規定
(2012年8月9日一共中國致公黨中心政府策劃 開展部部務會擴大商務會議決議獲批 2012年8月24日一共中國致公黨中心政府策劃 開展部、人才資源性世界 確保部分享 2023年14月8日一共中國致公黨中心政府策劃 開展部部務會擴大商務會議修訂版 2023年14月28日一共中國致公黨中心政府策劃 開展部分享)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辭退工作,保障機關和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辭退,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法律法規法律法規對監督檢查官、司法、檢察工作官等辭退另有法規的,如果根據相關聯法規辦理手續。第三條 公務員辭退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機關人員;(二)嚴格治理;(三)合理正直;(四)依規依法依規處事。第四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辭退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務員辭退的審核、審批等工作。
第二章 辭退情形和程序
第五條 辭退公務員,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季度考核內容中,反復2年被判斷為不合格的;(二)不敵任現職崗位,又不接收一些確定的;(三)因歸屬企事業單位設定、取消、伴有亦或減少建制員額必須 設定作業,他自己拒決合理的規劃的;(四)不落實國家公務活動員責任義務,不遵守規則中國法律和國家公務活動員工作中紀律,經的教育仍無的變化,痛感合再繼續在危險機關工作中,又不可以予以解雇處罰的;(五)曠工一些因公在外、事假滿期無合理合法原因逾期還款不歸連繼高于18個事業日,一些3年內積累高于30個事業日的。第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判定失去可能這部分失去工作的能力素質的;(二)患有和負傷,在約定的整形期后的;(三)女生國家公務員考試在懷孕初期、產假、喂母乳期內的;(四)法律政策法規、行政機關政策法規標準的別的不得已辭退的來說。第八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以企事業單位在審批制證據的前提上,提出了提議并填上《辭退公務活動員審批制表》報任免工商登記。(二)聚集人力資源個部門資格審查。(三)任免危險機關集體性談話,報備并得出結論辭退決心。對擬辭退且是以法律法規須要對其確定劃算承擔財務內部審計的,應有前提對其對其確定財務內部審計。任免企事業單位跟據有關系規則能立即得出結論辭退打算。市級下例機關事業單位辭退因公員,由市級因公員總監部位提交申請并報市級黨委會核準后具體行政行為所決定。(四)簡單辭退所確定的,應由向被辭退國家公務接待員送到《辭退國家公務接待員通告書》,告訴辭退基本原則和理由哦,此外將辭退所確定送呈報的單位。(五)辦國家公務交接流程手續。(六)將《辭退國家事業單位預審表》和辭退打算等導入到他自己人事招聘檔案資料,互相將辭退打算送同級國家事業單位組長科室備案網站。第九條 任免機關在辦理公務員辭退時,對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暫緩審批。
第十條 《辭退公務員通知書》應當在作出辭退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本人。
第十一條 被辭退公務員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應當自《辭退公務員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拒絕申辦公務活動交接手序的,收回辭退打算,予以辭退記過。第十二條 被辭退公務員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辭退決定的執行。
第三章 管理與紀律
第十三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其所任領導職務、職級自然免除,自作出辭退決定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十四條 被辭退公務員原系涉密人員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脫密期管理。
第十五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原所在機關應當自作出辭退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其人事檔案轉遞至相應的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具體按照人事檔案工作有關規定辦理。
自身應有聽取轉遞人員黨案,未予聽取的,其最后由自身支付。第十六條 被辭退公務員已參加失業保險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未參加失業保險的,領取辭退費。其他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辭退費由接收人事檔案的相關服務機構按月發放。原所在機關應當在人事檔案轉出后15個工作日內,將辭退費一次性撥付。相關服務機構發放確有困難的,由原所在機關按月發放。
國家事業單位被辭退前間斷性做工作滿半年這的,自被辭退的次月起分發辭退費。辭退費下發條件為公務活動員被辭退出現任領導層職稱、職級使用的差不多工資收入。辭退費領取執行期利用被辭退因公員在機關事業單位的作業使用期限判斷。作業使用期限憤怒2年的,,并以3八月領取;滿2年的,,并以4八月領取;2年以內的,每新增半年定增1八月,但最久不宜不低于24八月。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辭退費停發:
(一)之后就業問題;(二)應征服兵役;(三)遷居國(境)外;(四)被判決酷刑;(五)享有大多醫養保險行業福利待遇;(六)犧牲。被辭退因公員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項情況中的一種的,時應拒絕告知書模板一些服務管理裝置或 原所處行政機關。由相關聯工作中介機構撥付辭退費且有前款列出現狀未撥付的,怎樣將辭退費能返還被辭退因公員原所處政府部門。第十九條 辭退公務員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重新就業的,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其被辭退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二十一條 在辭退公務員工作中,對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辭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加:1.辭退公務接待員報批表 2.更多辭退×××的而定 3.辭退公務活動員消息書